明确“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山东出台地名管理条例
刘一颖 来源:大众新闻
2026-05-22 09:14:25原创
5月21日,《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托,也是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介绍,我省1986年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自施行以来,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机构改革的推进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亟需提档升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说,《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着眼于进一步健全地名工作制度机制、厘清地名管理的部门职责、完善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强化地名文化保护以及地名功能价值利用等,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加强法规制度设计,努力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
《条例》厘清地名管理的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
《条例》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推动地名工作便民惠民,《条例》突出为民服务导向,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注重群众参与,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村、社区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居民意见等。《条例》规定,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情形,导致相关证照载明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地名信息变更情况,并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等领域实现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围绕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条例》规定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省民政厅副厅长刘建武表示,各级有关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地名管理服务,推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条例》落实落地。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责任编辑:张晨
大众新闻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大众新媒体大平台 联系电话:0531-85193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