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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就明白|高温来袭,啥时候不能户外作业?防暑降温费怎么发?

齐静   来源:大众新闻

2026-07-31 16:39:28原创

7月31日11点,山东省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计7月31日至8月1日,山东德州、滨州、东营、济南北部、淄博北部、潍坊中北部、青岛北部和烟台内陆的最高气温35~37℃,局部地区39℃以上。8月2日至5日,中北部地区最高气温37~39℃,局部地区可达40℃以上,其他地区34~36℃。

眼下,我们已经进入最热的“中伏”,在户外活动,几乎是一动一身汗。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那么,什么才算是高温天气?气温达到多少度时,必须停止户外工作?防暑降温费又应该如何发放?我们一说就明白。

日最高温达40℃,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在我国气象学上,一般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称之为高温天气。把连续数天(三天以上)日最高气温都超过35℃的高温天气过程称为高温热浪(也称为高温酷暑)天气。《办法》也明确,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也就是说,当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办法》所规定内容就会生效,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权益。

根据《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办法》也列出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就不适用前款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

防暑降温费全年按4个月计发,分两个档次

在防暑降温费标准方面,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通知》还明确,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关于防暑降温费,《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办法》,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新闻记者 齐静)

责任编辑: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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