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规司
2026-10-08 17:18:31
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网信办共同研究起草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意见征集”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10月8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维护基本权益、依法分类规范、压实企业责任、多元协同共治,促进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赢发展。
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完善劳动规则,支持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履行用工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规则和职业道德,增强劳动安全意识,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五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用工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侵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网信部门牵头开展算法监管,推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向上向善。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用工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职责】工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和代表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推动完善企业劳动规则、行业劳动标准等,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
第七条【企业代表组织职责】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第八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就业公共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基本劳动权益
第十条【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企业不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企业不得扣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证件,除生产工具的合理押金、租金外,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确定原则】企业应当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能够获得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合理成本,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支付要求】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报酬明细清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积分、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提取劳动报酬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奖惩】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
第十五条【侵权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理确定日、周最长工作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任务完成时限、任务量、并行任务上限等。
第十七条【休息】企业应当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劳动安全卫生】企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检查,每年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恶劣天气劳动保护】在恶劣天气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工作时间,加强劳动保护,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劳动者从事影响安全健康的户外工作。
企业应当参照国家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培训】企业应当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劳动者教育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信息保存】企业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台账,准确记录工作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可以通过应用程序等渠道自主便捷查询、下载本人完整工作记录,并在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以用工管理必需为限,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方可以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考核办法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议。
第三章 劳动规则
第二十六条【劳动规则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劳动规则是指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主要包括: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入、退出平台的规则及签约、解约规则;
(二)工作任务分配规则,包括基本原则、优先分配和差别性分配规则等;
(三)报酬规则,包括报酬决定机制、支付项目、报酬水平、抽成分成比例、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作时间规则,包括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及其确定依据和主要影响因素等,每日或者每周累计最长工作时间、停止安排工作情形、休息时间等;
(五)考核评价规则,包括考核要求、业绩评价和等级评定办法、奖惩规定、判责规则等;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申诉渠道和企业处理申诉的程序、结果反馈方式等规则;
(七)其他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
本办法所称算法是指平台企业用于自动化调度、监督、评价和激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决策规则与指令集合。
第二十七条【劳动规则的制定】企业制定或者修订劳动规则,应当提前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工会、劳动者代表以及提出意见的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劳动者公示。
企业劳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平台企业要在平台显著位置,全面、准确、持续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规则,并提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第二十八条【算法取中和解释、审查】企业制定算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听取和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差异、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工作调度指令和考核指标,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违规行为数据应用于普遍考核。
企业应当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基本原理、影响因素、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审查、评估算法的合理性,督促整改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禁止算法歧视和自动作出重大决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算法歧视,不得在获得任务机会、报酬等方面实施歧视。
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确需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人工复核。
第三十条【工会对实施劳动规则的监督】在劳动规则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章 企业用工形式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订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
第三十二条【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和形式】书面用工协议应当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可以在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号时订立。
书面用工协议可以采取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用工协议条款】书面用工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
(四)劳动报酬;
(五)休息;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个人信息处理;
(八)保险福利;
(九)协议变更、解除或者封禁账号;
(十)违约责任;
(十一)异议和申诉处理。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平台企业可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定培训、工作地点、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平台企业的监督责任】平台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并对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应当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并向劳动者如实说明。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未履行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监督义务,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规则异议权】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发现平台企业制定的劳动规则不合理,可能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企业提出,推动修改完善。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因执行平台企业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平台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已对平台企业制定的不合理劳动规则提出异议并积极沟通协商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第三十六条【禁止规避用工责任】企业通过第三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工情况报告】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和信息共享获得平台用工信息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告。接收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申诉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劳动者申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纠正。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害其权益的,有权向平台企业提出,平台企业应当及时核查、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九条【争议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条【救济途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工作所在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纠纷解决程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因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因履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可以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劳动规则、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认定。
第四十三条【工会监督】工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对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劳动报酬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由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工作信息保存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劳动规则规定的责任】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算法规定的责任】企业制定的算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书面用工协议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用工报告规定的责任】平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其他情形】平台企业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撮合等服务,并通过订单推送、抽成抽佣、报酬结算、考核评价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 草 说 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当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维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权益的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经过实践检验,具备了将成熟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的条件,以解决实践中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为此,我们全面梳理总结现行政策实施情况,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办法》。自2025年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一对一访谈、实地调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等方式,多轮征求全国人大社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和地方、专家、劳动者代表、平台企业的意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4条。总的考虑是,拓宽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企业用工责任,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一)明确适用范围。厘清了适用《办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概念。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此外,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方职责。
(二)明晰基本劳动权益。一是平等就业权益方面,要求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二是劳动报酬权益方面,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报酬分配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三是休息权益方面,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日、周最长工作时间。四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恶劣天气强制劳动者从事影响安全健康的户外工作等。五是职业培训方面,要求企业保障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六是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七是集体协商方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
(三)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一是明确了劳动规则的含义,包括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二是规定了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强调要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并通过显著方式予以公示。三是规定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原则,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四)实施分类规范。一是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裁判标准,为案件审理提供裁审依据。二是明确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明确了书面用工协议的必备条款等。三是明确了采取合作用工方式下企业的用工责任,平台企业对合作用工企业的监督责任等。
(五)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一是强化内部协商解决,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劳动者申诉机制。二是明确健全多元调解机制,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工作所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四是拓宽劳动争议仲裁渠道,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因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等。
(六)明确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企业违规收取财物和违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信息保存、劳动规则、算法、书面用工协议、用工报告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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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春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