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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法治锐评|男子捡到手机后“不给钱就刷机”,或涉嫌敲诈勒索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3-12-14 09:31:11


据媒体报道,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男子耿某拿走。耿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捡拾遗物属于侵占行为,属于民事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耿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还存在“不给钱就刷机”的关键事实,耿某以女生手机内存储的重要资料为要挟索要钱财,该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违法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事发地在安徽合肥市,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立案标准为3000元。本案中耿某捡拾手机后本应归还,其还以“刷机”为威胁索取钱财,虽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其行为也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行为,一是耿某捡拾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侵占行为,应当按照民事关系处理;二是耿某以“不给钱就刷机”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其已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惧与负担,该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关系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研判案情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决定,也希望女生早日拿回自己的手机。

(法治评论员|山东社会科学院 刘秉鑫)

责任编辑:杜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