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情侣间的大额转账,分手时应否返还?
大众新闻客户端
2024-01-03 17:34:10
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可能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那么,如果分手时,情侣间的大额转账,是否可以追回?近日, 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至2021年10月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王某先后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转账20万余元,为张某代缴赔偿款、保险,垫付人情款,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共计30万余元,被告张某向王某转账6万余元。2021年10月,王某与张某因故结束恋爱关系。在王某向张某催讨款项过程中,张某答应返还4万元,但因自己没有记账,其他的需要对账落实。2023年5月,王某向沂源法院提起诉讼。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得仅以物质利益换取对方感情,也不能借恋爱骗取对方钱财。根据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王某主张涉案款项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在双方恋爱期间两人互有转账,既有表达爱意和祝福,维系恋爱关系的转账,也有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例如原告替被告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代缴的保险2万余元。
法院认为,对于前者为维系恋爱关系而发生的转账,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被告不需要返还,对于后者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对于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认定,一般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转账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基于公平原则及正确恋爱观的引导,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恋人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互相转账或是互赠礼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但是对于转账的性质,一般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或者相应的备注说明,这就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经常会产生经济纠纷和矛盾。纠纷发生时,转账的钱款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涉款项的认定,往往基于以下原则判定:
(一)如果是特殊时间以特殊金额转账,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转账“520”“1314”等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如果并非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的形式转账,但是注明了“我爱你”“辛苦啦”“宝贝加油”之类的言语,一般可以认为是男女朋友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认定为是赠与比较合适,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三)如果转账的金额较大或者互赠较为贵重的礼物,例如黄金、钻戒等,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手赠与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如果仅是一般赠与,则受赠方一般无需返还。
(四)在其他情况下,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转账,应当予以返还。
(大众新闻客户端 栾海明)
责任编辑:刘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