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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未成年人拿走他人鞭炮燃放误伤人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泰安中院

2024-09-11

基本案情

田某和王某系初中同学,田某到王某家中玩耍,王某发现家中有“二踢脚”鞭炮便拿出燃放。后二人离开时,田某又从王某家中拿走两只鞭炮。

随后,田某在路边点燃“二踢脚”,第一声爆炸后,鞭炮随即飞到未戴头盔骑电动车路过的段某身上,在段某身上引发第二声爆炸并炸伤了段某的右眼。经鉴定,段某右眼视觉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段某将田某及其父母、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田某所燃放的鞭炮窜至骑电动车的段某身上,并在其身上引爆。结合住院病历中记载的右眼外伤诊断结果,能够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田某燃放的鞭炮致使段某右眼受伤。

田某辩称,事发后段某没有立即住院治疗,不能排除段某在中间过程中遭受其他伤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某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王某将家中存放的鞭炮位置透露给田某,留下安全隐患,使田某在王某家中轻松拿到鞭炮“二踢脚”。王某未加阻止,未尽到谨慎提醒义务,存在过失。孩子对鞭炮抱有好奇心,王某的父母明知家中存放有鞭炮,既未妥善安置鞭炮,又未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足够教育,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存在过失。段某段某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自身应对其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调查后认定,田某及其父母承担 65%的责任,王某及其父母承担10% 的责任,段某自身承担 25% 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田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损失 8 万余元,王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损失 2 万余元。宣判后,田某及其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即案件客观事实难以再现,在受害人提供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受害人证明全部事实。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则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根据视频显示,段某行驶至事发地点,在鞭炮发生第二声爆炸后,段某立即停车捂住了右眼。结合段某住院病案记载的右眼外伤诊断结果,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一般证明标准,足以让审判人员和一般群众对段某受伤原因产生内心确信,可以认定段某伤情系田某燃放鞭炮所致。

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稍有不慎便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未成年人对于危险行为和危险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必要的了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切实保障和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但未成年人的身份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如果因燃放不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应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进行,如果违规燃放,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来源:东平县法院 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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