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该找谁?从一起案例看农民工维权要点︱寿法案例
潍坊政法
07-23 17:43
案件详情
2023年,山东润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润博公司”)中标某高速路潍坊段养护项目,随后将其中“边坡杂草修剪、边沟垃圾清理”等工作分包给山东鹏宇建设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鹏宇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鹏宇公司负责招募工人、管理施工,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同年9月,鹏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辉(化名)联系赵海平(化名),雇佣他到该高速附近工地干活。赵海平通过微信添加张辉好友时,备注信息“我是给你干活的”,此后两人通过微信沟通每日出工人数、工作范围,张辉亦通过微信向赵海平支付加油费、路费和工资。
2023年10月5日下午,赵海平在割草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诊断为颈肩部脊髓损伤。受伤后,赵海平多次通过微信向张辉索要医疗费和拖欠工资,张辉转账支付了拖欠工资,但未给予工伤赔偿。
张辉告知赵海平,该项目为润博公司中标,其为润博公司干活,应向润博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润博公司则以“已分包给鹏宇公司”为由拒绝。赵海平诉至寿光法院,要求判定其与润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图片为即梦AI生成)
双方诉辩赵海平称,2024年6月,他拨打市民热线询问,客服回复该项目中标公司确为润博公司,且润博公司曾与赵海平两次面谈协商赔偿,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润博公司提交其与鹏宇公司的《劳务合同》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将工程合法分包,且已向鹏宇公司支付劳务费14万余元。润博公司认为,赵海平的工作由鹏宇公司安排,工资由张辉个人微信发放,微信聊天记录中赵海平多次向张辉催要工资,从未提及润博公司,可见其明知是为鹏宇公司干活。且市民热线回复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法院审理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法院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经济、组织隶属性”展开审查。
人身隶属性:赵海平的日常工作由张辉安排,出工人数、考勤统计均通过微信向张辉汇报,润博公司从未对其下达过工作指令或进行考勤管理;
经济隶属性:赵海平的工资、加油费、医疗费均由张辉个人微信转账,润博公司的银行账户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反而有向鹏宇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明确记录;
组织隶属性:赵海平从未参加过润博公司的员工培训或会议,也不清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双方缺乏组织管理上的关联。
润博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均为原始证据,直接反映了工程分包关系和费用结算情况;市民热线回复属于行政机关间接调查结果,并非双方直接用工的原始记录。此外,赵海平受伤后仍向张辉发送10月份出工清单并催要工资,聊天记录中全程未提及润博公司,进一步印证了其实际受雇于鹏宇公司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海平与润博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海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房艳)
法官说法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部分农民工朋友认为自己参与了某公司的工程项目,自然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实则不然。法律上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严格的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本案中,赵海平虽然在润博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中工作,但履职时实际接受鹏宇公司及张辉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因此其与润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海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鹏宇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若润博公司与鹏宇公司构成违法转包,赵海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润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农民工朋友务工时,要做好“三步维权准备”:
1.开工前问清“三个主体”:“谁招我干活”“谁给我发工资”“出事了找谁负责”,最好让对方写下公司名称和负责人联系方式,避免仅凭“熟人介绍”就开工。
2.务工中保存“三类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涉及“XX公司安排工作”“工资结算”等内容);工资转账时让对方备注“XX月工资”,现金支付务必索要盖有单位公章的收条;保留工牌、工作服、安全帽等带有单位标识的物品。
3.发生用工损害后牢记“三个动作”:第一时间报警或向工地负责人报备,固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保存好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注明受伤原因;积极要求赔偿协商或调解,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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